
江苏省煤炭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煤炭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Coal Society,缩写 JSC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是由江苏省内煤炭领域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及煤炭领域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体会员和全省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反映全省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繁荣我省煤炭科学技术事业,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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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
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在全省煤炭科学技术领域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和传播新型及交叉学科发展动向,推广技术创新成果,促进学科发展; 开展国际、国内煤炭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煤炭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的科技合作与友好联系;
(二) 推动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煤炭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建设;面向会员,经省科技厅备案后设立江苏省煤炭学会科技进步奖,依托协同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和首席专家(工程师)等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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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务政府和行业。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论证,行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调研与评价,行业科技政策与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技术咨询服务、相关行业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四)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普及煤炭科技知识和安全生产常识,宣传“绿色开发、科学开采、洁净利用,建设美丽矿山”的理念和技术成果;推动煤炭行业科普工作的开展;
(五) 编辑发行科技期刊。主办《能源技术与管理》杂志,着力培育在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声誉的精品期刊;
(六) 培养举荐科技人才。建立江苏省煤炭科技人才库;按照江苏省科协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参与推荐院士候选人、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全国煤炭优秀科技工作者、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候选人,发现和举荐人才,为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七) 组织开展科技培训。组织实施以煤炭科技人员为对象的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组织技术讲座,为基层举办专项培训活动;
(八)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倡导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大力宣传先进科技人物和重大科技成就,开展煤炭科技优秀论文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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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为会员服务。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和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一年以上科技人员;
4、在行业领域具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单位会员需是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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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由本团体颁发单位会员证,由本团体或本团体委托的机构颁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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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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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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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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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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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 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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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
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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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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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
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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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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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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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2 月 20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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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65人:
| 杨树民 | 徐海云 | 赵宝华 | 沈兆振 | 朱真才 | 申 建 |
| 伍小杰 | 代 伟 | 翟 成 | 张绍良 | 周公博 | 王 亮 |
| 谢广元 | 吕 涛 | 黄艳利 | 马占国 | 李剑锋 | 裴立瑞 |
| 刘思佳 | 王红亮 | 刘金虎 | 赵志强 | 陈创举 | 朱光亚 |
| 程 实 | 邓 昆 | 曹海涛 | 李海泉 | 卢官发 | 孙 强 |
| 韩 云 | 马枫林 | 邹朝阳 | 李德学 | 沈强骏 | 祝令锦 |
| 唐晓明 | 平立华 | 王可新 | 解保磊 | 罗 奇 | 包宏亮 |
| 邓守林 | 王 浩 | 武福生 | 褚卫忠 | 王鹏越 | 孙厚伟 |
| 马智民 | 吴建生 | 王洪军 | 陈权明 | 程 鹏 | 李桂玲 |
| 朱桂明 | 张宝林 | 李守标 | 孟瑞艳 | 李臣华 | 胡震宇 |
| 鲁雅斌 | 于胜利 | 朱振中 | 贾 旭 | 梁 松 |
常务理事:
| 杨树民 | 徐海云 | 赵宝华 | 朱真才 | 翟 成 | 黄艳利 |
| 李剑锋 | 裴立瑞 | 刘金虎 | 韩 云 | 马枫林 | 平立华 |
| 王可新 | 邓守林 | 武福生 | 王鹏越 | 吴建生 | 王洪军 |
| 陈权明 | 程 鹏 | 李桂玲 |
主席:
王 郝
监事:
| 胡长浩 | 左 泉 |
理事长:
杨树民
副理事长:
| 徐海云 | 朱真才 | 李剑锋 | 韩 云 | 平立华 | 武福生 |
| 邓守林 |
秘书长:
徐海云
学会秘书处:
学会秘书处是根据《江苏省煤炭学会章程》设立的内部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会日常工作, 保障学会正常运转。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和编辑部,财务是纳入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财务室)具体负责党建、财务、 年检、会务、档案、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科普、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技奖项等。 编辑部主要负责学会期刊编审、出版运营等。
秘书长:
徐海云
副秘书长:
| 周罗定 | 周公博 | 刘思佳 | 马枫林 | 王可新 | 褚卫忠 |
江苏省煤炭学会煤炭开采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机电工程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矿井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安全工程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地质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节能环保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检测检验与电气防爆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煤炭学会青年人才工作委员会
学会简介
江苏省煤炭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省级社会团体,是全省煤炭领域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现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65人,其中,理事长1,副理事长7人、常务理事21人等。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坚持党建引领学会工作。
学会会员涵盖煤炭生产、科研院校、装备制造、地质勘探、安全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现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搭建政府、企业、科研单位之间沟通桥梁,促进产学研用政融合。
主要业务: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业务培训、期刊出版发行等工作,聚焦煤矿智能化、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行业重点,组织课题调研、成果推广、专家服务,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与安全高质量发展。
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广大会员,为江苏煤炭及能源行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支撑。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学会,支撑单位为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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